(2016)渝0117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9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