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方亮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4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个体商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2015年10月27日在英山城区“小艳阳天”餐厅地下室提供电子游戏设备共23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10月28日晚8时许,英山县治安民警对该电玩城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双响六鳄”电子游戏机8台、“猴子爬树”电子游戏机8台、狮王2011电子游戏机4台、水浒传电子游戏机1台、龙纹机电子游戏机1台、“打渔”电子游戏机2台(其中1台没有运营)。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以购买积分,然后根据最终得分折合现金退款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英山县公安局认定,在被告人方某处查获的电子游戏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安某、肖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方某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