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金灿建材经营部、潘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金灿建材经营部,潘才明,骆金凤,苏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6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仕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金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经营者潘才明。被执行人潘才明。被执行人骆金凤。被执行人苏宏伟。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金灿建材经营部、潘才明、骆金凤、苏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潘才明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的桑塔纳牌汽车及车牌号为桂A×××××的雅阁牌汽车各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才明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桑塔纳牌汽车壹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潘才明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雅阁牌汽车壹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臻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