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87号原告无锡市中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健康路8号。法定代表人俞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惠忠、孙妹妹,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森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路北湖东街86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江公司诉被告泰普森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泰普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为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需方即泰普森公司,故本案应由泰普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中江公司与被告泰普森公司订立有多份合同,约定由中江公司按照泰普森公司的要求为其定作印制产品,供方为中江公司、需方为泰普森公司。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如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真实有效,故双方发生纠纷起诉的,应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需方法院即泰普森公司住所地法院,故泰普森公司的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德清县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琦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馨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