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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金龙泰与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金龙泰,男,1951年10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作魁,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金龙泰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43840元、执行费557元)。执行中,本院将案件受理费4384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金龙泰。2015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187-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7800元至本院账户。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26597元。本院已收到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