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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强诉被告徐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强,徐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94号原告夏强,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加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强诉被告徐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