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强诉被告徐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强,徐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94号原告夏强,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加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强诉被告徐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