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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德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被 告 人 方 德 志 诈 骗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德志。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德志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德志及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方德志虚构其在扶余市承包修路工程,以借款修路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66000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方德志谎称能给张某甲办理前郭县行政执法局正式编制,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方德志虚构过节给领导送礼,以借款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0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方德志虚构其在前郭县幸福家园小区有房场被征用,谎称要给拆迁办领导送礼,以借款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0000元。2015年7月份,在张某甲多次催要下,被告人方德志在返给张某甲人民币70000元。之后,被告人方德志逃跑。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方德志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德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德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方德志虚构其在扶余市承包修路工程,以借款修路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66000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方德志谎称能给张某甲办理前郭县行政执法局正式编制,以需要人情费用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方德志虚构过节给领导送礼,以借款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0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方德志虚构其在前郭县幸福家园小区有房场被征用,谎称要给拆迁办领导送礼,以借款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0000元。2015年7月份,在张某甲多次催要下,被告人方德志返给张某甲人民币70000元。诈骗数额共计376000元,被告人方德志逃跑。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方德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方德志供述:张某甲是我同事,是我的下属。2013年2月份的时候,我找到张某甲说:“我在江北的一个村子包了一个修路的工程,现在需要26.6万元钱,挣的钱到时候咱俩一人一半。”张某甲就同意了。当天我就和张某甲去张某甲的家里拿钱去了,当时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也在家,我给张某甲出了一张借据之后,张某甲就把这26.6万元给我了,后来江北修路的工程我没包下来,我就把事情和张某甲说了。我说:“活没包下来,钱就先放我这,我先用着,到时候给你算利息。”张某甲也同意了。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找到张某甲说:“我有个亲戚有能力帮你弄到咱们单位的事业编,需要10万元钱,你办不办。”张某甲说办,当天我和张某甲去的张某甲家里,当时张某甲的父亲还在家里,张某甲给我拿10万元。张某甲问我事情什么时候能办成。我说得11月份,之后我就拿着钱走了,到11月份了,张某甲找我问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我说:“事情没有办成,钱让我花了,到时候给你利息。”2015年2月份的时候,我找到张某甲说过节我要给领导送礼,需要5万元,向他借钱,张某甲也答应了,当天我跟着张某甲去了他家,他父亲也在家,我给他出了一张借据,他把钱给我。我就拿着钱走了,2015年3月份,我找张某甲,跟他说我有个房场占地,需要给负责拆迁的领导送礼,需要3万元,到时候补偿款下来还给他,张某甲答应了,就领着我到他家又给我拿了3万元,我给他出的借据,之后我就拿着钱走了。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拿着7万元现金和张某甲约好了在前郭县审计局附近的邮局门前见面,张某甲到了之后,我在张某甲的车上还了张某甲7万元,后来因为我没钱还他,我就出门躲着了,前几天我听说张某甲报案了,我就来自首了。因为工程没办下来,这26.6万元让我自己花了。我没有能力帮张某甲弄到前郭县执法局的事业编,我就是没钱了,想从张某甲那骗点钱花,这10万元钱,我欠别人钱,用来还别人了。说要给领导送礼的5万元和办拆迁给领导送礼的3万元钱,都让我还别人了。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2月份的时候,我那个时候在前郭县行政执法局上班,没有编,方德志是我的领导。方德志找到我说他在扶余那面有条公路要修,需要26.6万元,向我借钱,方德志就和我一起回我家拿了26.6万元的现金,方德志给我出了一张26.6万元的借据。借据上写着2013年12月31日还上。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问方德志能不能帮我办个事业编,方德志说能办。说他有个亲属和前郭县县长认识,我问方德志10万元钱能不能把事情办下来,方德志说能。2013年7月31日方德志和我来我家把10万元的现金拿走,当时方德志给我出了一张收据,写着2013年9月末前把事业编制给我办成,到今天方德志欠我的钱也没有还,答应给我办的事业编制也没有落实,我就来报案了。我一共给方德志拿了两次钱,一次是26.6万元,一次是10万元,26.6万元钱是方德志以他修路为由向我借的。10万元钱是方德志以给我办前郭县行政执法局的事业编制为由拿的。我现在感觉他就是骗我。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要结婚,家里没钱了,我家就一直催方德志让他快点还钱,后来方德志说先还我7万元,让我到前郭县审计局门前找他,我到了之后,他就上车给我7万元现金。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3年方德志以修路和帮我儿子张某甲办前郭县行政执法局事业编制,在我儿子那里拿走36.6万元钱,2015年以来还以各种名义在我这里借走8万元钱,现在张某甲的事业编制也没有办成,我们家的钱也没有还给我们。借我的8万元钱,一次是2015年2月15日借走5万元,一次是2015年3月26日借走3万元钱,两次都是在我家拿的。2013年2月份张某甲回家跟我说他的领导方德志修道需要30万元钱,当天我给方德志凑了26.6万元钱,中午的时候方德志来我家取的,在我家还出了一张26.6万元钱的借据,借据上写着2013年12月31号还。2013年7月份张某甲回来跟我说方德志找前郭县里的领导能给他办行政执法局的事业编制,需要10万元钱的人情费,我说行。2013年7月31日方德志来我家取走10万元钱,给张某甲出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两个月之内把事业编制办下来,到了同年9月末张某甲的事业编制也没有办下来,我就给方德志打电话要钱,方德志说再等等,张某甲的事情正在办着,同年12月末,我给方德志打电话要张某甲借给他的26.6万元钱和办事业编制的10万元钱。方德志说,钱让他买松原市幸福家园小区旁边的房场了,还领我去看这块房场了,说等这块地占了之后就把钱给我。我想方德志反正有地就同意让他占地再还钱。2015年2月10日方德志给我打电话说行政执法局换领导了,他要当行政执法局的办公室主任,给领导送礼,问我有没有5万元钱,我说行,你来家里取吧,同年2月15日中午方德志在我家把钱取走的。2015年3月24日方德志给我打电话说,幸福家园小区的房场要占了,要给拆迁办的领导送8万元钱,我说我真没那么多钱了,只有3万元钱,方德志说3万也行,3月26日方德志在我家把钱拿走的,但是方德志始终也没还我的钱。2015年6月份张某甲要结婚我就向方德志要钱,方德志说:“房场没有占上,我贷款,马上下来。”2015年7月1日之后方德志就消失了,电话打不通。人也不在单位。4、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在前郭县炼油厂运输服务队上班。2013年年初的时候,方德志找到我想从我这弄点钱要修路。我说:“上哪弄钱去啊,都没钱,再说也没有门路。”修路的工程不存在,方德志就是和我提过,后来就没消息了。5、借据四枚证明: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方德志在被害人张某甲及张某乙骗取人民币44.6万元的事实。6、前郭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证明:方德志是我局环卫收费大队大队长,经我局党委会研究决定,2015年10月份停发方德志工资,免去环卫收费大队长职务。7、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方德志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8、到案经过: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张某甲到我队报案,称2013年被前郭县执法局收费大队队长方德志以修路和给其办事业编制为由对其进行诈骗,方德志不知去向。我队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进行侦查。2015年11月23日,方德志投案自首。经审讯,方德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德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方德志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德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方德志退赔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37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