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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彭辉、沈文斌、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辉,沈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财保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地址在南京市中山路81号。负责人何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磊,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1-143。法定代表人沈文斌。被申请人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礼拜寺巷20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安江。被申请人彭辉,男,汉族,1970年9月2日生。被申请人沈文斌。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辉、沈文斌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锦华香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辉、沈文斌的财产37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蒋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