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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蒋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王玉良,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大安市。被告:蒋明,男,住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良与被告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