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蒋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王玉良,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大安市。被告:蒋明,男,住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良与被告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