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马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甲,无业。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被告人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乙至本市上城区清泰街197号西北侧以及小河下18幢对面,使用自家的固定电话搭线在安置于上述地点的固定电话机箱内,以盗打他人固定电话线路的方式为自己的边锋游戏账号充值。据中国电信公司及边锋游戏公司统计,被告人马某乙盗充他人话费总计人民币46063.55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乙在其住处本市上城区清泰街186号304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063.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黄某、朱某、余某、汪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电信客户账单复印件、充值记录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介绍信、帐户明细及游戏ID清单、证明文件、充值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退款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信数据及游戏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46063.55元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