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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博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旺多多食品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上海博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旺多多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XXX号。负责人,刘宗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旺多多食品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旺多多食品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博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