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力强与山西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强,山西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张力强,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古交市汇通百世快递公司职工,住古交市。被告山西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7号。法定代表人张靖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强与被告山西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力强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力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力强负担75元。审 判 长 闫建光审 判 员 卫婷婷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