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润晋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自诉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刑初第105号自诉人赵润晋,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干部。本院收到自诉人赵润晋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在刑事自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赵润晋诉讼案件的执行法院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故其起诉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润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胥宏霞审 判 员 田晓彩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