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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德兵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兵,李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号原告:刘德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李勇,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德兵与被告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齐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