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德兵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兵,李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号原告:刘德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李勇,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德兵与被告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齐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