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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591孟庆荣与孟庆杰、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荣,孟庆杰,王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591号原告孟庆荣,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杰,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立国,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荣与被告孟庆杰、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