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与陈韵诗、广州三思力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希恩合作协议纠纷2016民辖终1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韵诗,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广州三思力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希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韵诗,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组织机构代码75775079-4.法定代表人:吴振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彬峰,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三思力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69692261-9.法定代表人:陈希恩。原审被告:陈希恩,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陈韵诗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陈韵诗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原审法院作出(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75-1号民事裁定后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作协议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三思力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2.1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度假村生态园内,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故本院对上诉人陈韵诗在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后提交的上诉状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