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四会市东城区宏艺轩鞋面加工厂与广州市晔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东城区宏艺轩鞋面加工厂,广州市晔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四会市东城区宏艺轩鞋面加工厂。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经营者苏建平,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410。被告广州市晔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思劲。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东城区宏艺轩鞋面加工厂诉被告广州市晔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东城区宏艺轩鞋面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元,减半后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安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