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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德花与郭孝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花,郭孝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花。被执行人郭孝美。陈德花与郭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0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律效力,依该协议:被告郭孝美借原告陈德花35000元,已还款2000元,剩余33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偿还5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6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偿还6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16000元;如被告郭孝美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则原告陈德花有权按照34000元的诉讼标的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付余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被执行人郭孝美欠申请人陈德花34000元,从2016年1月30日起每月底还款1500元,直至清偿债务。申请人要求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4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