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杰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杰,女。上诉人郑杰因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立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郑杰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仅仅以作出《督促函》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责令义务的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责令义务。原审裁定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拒不履行复议决定,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了书面处理建议。请求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在未得到答复后,其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支持其诉求。但在法定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届满后,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复议决定。上诉人又向本溪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责令履行申请书》,本溪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督促函》督促平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了上诉人.为此,本溪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上诉人诉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