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建菊诉被告董军、王晓霞、大连凯运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菊,董军,王晓霞,大连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803号原告卢建菊。委托代理人张娅丽,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青源,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军。被告王晓霞。被告大连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法定代表人宋延敏。原告卢建菊与被告董军、王晓霞、大连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卢建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大连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连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查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大连凯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N4N**大众车辆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禾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