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仕进与陈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仕进,陈秀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00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仕进,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华,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汉中市人。再审申请人王仕进因与被申请人陈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仕进申请再审称:自己是油漆工,并未承包粉刷墙面的工程,陈秀华与自己熟识,其介绍给刘冰做粉刷工,工程是刘冰承包的,陈秀华与自己不形成雇佣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陈秀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2年7月,汉中晶晶装饰公司与汉中市中医院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对住院部室内进行装修,刘冰是晶晶公司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同年7月23日,陈秀华在工地粉刷涂料刮腻子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室内装修工程结束后,王仕进分三次从汉中晶晶公司员工刘冰处领取工程款共计16000元,其收据载明内容包含工程名称、包工方式、数量、单价及总价格。陈秀华在二审答辩中也称,其通过王仕进到中医院从事粉刷工作,工资也是由王仕进约定的每天100元,且在从事该工作中受伤。故王仕进称其与陈秀华不形成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仕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仕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