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李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正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刑初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正义,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人李正义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8月30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正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2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正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正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李正义与被害人张某在本市淮上区吴小街镇银乐迪KTV门口相互厮打,二被告人持铁锨殴打被害人张某.共同致被害人张某下颌骨骨折、左耳廓缺损、右下第2、3牙齿松动。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耳廓缺损、牙齿松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下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正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李正义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李正义与被害人张某及杨某甲等人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银乐迪KTV8002包间唱歌。被告人刘某与杨某甲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上前询问与被告人刘某、李正义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厨打,被人拉开后几人相继离开8002包间。在包间门口,被害人张某用烟灰缸砸被告人李正义,被告人李正义上前殴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见状也上前殴打被害人张某,被人拉开后,被害人张某离开。在KTV门口,被告人刘某、李正义见被害人张某手持菜刀过来,二被告人持铁锨继续殴打被害人张某,共同致被害人张某下颌骨骨折、左耳廓缺损、右下第2、3牙齿松动。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耳廓缺损、牙齿松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下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42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李正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常某、惠某、高某、蔡某、王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李正义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正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正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正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李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正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