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0005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汶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农贸城附近,将四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经鉴定,该四小包毒品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5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朝阳路路口附近,将四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胡某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四小包毒品净重0.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证人姜某、刘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通话详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两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所贩毒品未流入社会,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