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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昝新林与梁红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新林,梁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执字第170号申请人昝新林,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梁红梅,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保证人李保山,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的(2009)武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保山自愿为被执行人梁红梅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李保山担保梁红梅于2011年7月1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于2011年7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逾期梁红梅不还,李保山自愿替其偿还。现担保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梁红梅及保证人李保山均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保证人李保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李保山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2009)武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梁红梅应给付昝新林的款项。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