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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管晓艳、汪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82号原告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晓艳、汪岗、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名被执行人在本院均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管晓艳名下的车牌号号玛莎拉蒂汽车、车牌号本田思域汽车,被执行人张磊名下车牌号宝马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磊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21幢102室房产,本院已查封,但该房产设定有抵押,难有剩余价值,本案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管晓艳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汪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执行人张磊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9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6450元、执行费11464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182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