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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韦立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立敢,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4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田阳县���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立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主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立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韦立敢酒后在本屯黄勇现小卖部旁边的铁棚内与被害人黄某丁为买酒的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韦立敢回家拿镰刀到铁棚内,持镰刀朝黄某丁身体乱砍数刀,致使黄某丁头部、胸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丁的伤属轻伤一级。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韦立敢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日,被告人韦立敢被民警抓获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韦立敢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立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立敢在实施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立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亦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立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丁与黄某甲在田阳县头塘镇百里村百果屯黄勇现小卖部旁边的铁棚内聊天,被告人韦立敢酒后经过该处��因琐事与黄某丁发生口角,韦立敢即返回家中找到一把长50厘米的木质手柄镰刀并返回上述地点,在被害人黄某丁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朝其身体乱砍数刀,致黄某丁左侧颧骨骨折、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及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被告人韦立敢逃离现场时被黄某乙发现并控制,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田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黄某丁的伤属轻伤一级。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韦立敢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韦立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出、入院记录,××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012)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陆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被告人韦立敢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立敢因琐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立敢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韦立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在本案中持凶器伤害他人,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立敢经司法鉴定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韦立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立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长  许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