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91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曾文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曾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撬锁进入肉串汪餐厅,窃取店内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100元、玉溪牌香烟2包(均未收缴)。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街,撬锁进入被害人常×经营的玉葫芦酒楼,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牌G71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已发还,其余未收缴)。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撬锁进入被害人张×1经营的蜀香聚菜馆,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莲花河胡同,撬锁进入被害人谷×经营的捷夫齿科,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450元、广发银行卡一张,后从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18000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抄手胡同64号,撬锁进入惠家小语炖品店,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19000余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在本市石景山区杨庄小区,撬锁进入被害人朱xx经营的丝悦造型护肤店,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650元、平板电脑1台、吹风机1台(电脑已起获,其余未收缴)。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撬锁进入被害人肖×经营的富硒大米店,窃取店内华硕牌PRO551L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已发还)。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天宁寺西里,撬锁进入中国联通天宁寺营业厅,窃取店内手机4部,其中Bird牌i8s型手机1部、VLAND牌VL6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40元(该2部手机已发还,其余未收缴)。被告人李×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曾文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给予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张×2、常×、张×1、谷×、肖×、朱×的陈述,证人何×1、王×、吴×、何×2的证言,赃证物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华为牌G716型手机购买发票,谷×广发银行对账单,中国联通天宁寺营业厅出具的被盗手机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757、758、0765、76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110接处警记录,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三、随案移送的半袖圆领衫一件、双肩背包一个、皮鞋一双、旅游鞋一双、压力钳两把、管钳一个、钳子一把、十字改锥一个、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退回公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