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