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马民初字第0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505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磊,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其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相识恋爱,同年11月21日(农历十月初八)举行婚礼,201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原告性格古怪,喜怒无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其游手好闲,推脱不外出工作,不尽丈夫的责任。2014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双方再次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后,被告让原告父母将原告接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再无往来。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后为生活琐事虽有过争吵,但并不是经常生气。被告在上了两年班后辞职,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双方在2015年的正月十五争吵属实,是被告父亲让原告父母把原告接走的,至此开始分居。2015年5、6月份原告曾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了几天,现被告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综合原被告诉辩及当庭陈述,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5月相识恋爱,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万元;同年11月21日举行婚礼,原告娘家陪送有美的电冰箱一台、小鸟电动车一辆、太阳雨太阳能及台式电脑一台。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因被告母亲去世,原告出言不慎,双方曾发生争执;2015年正月十五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2013年村里曾按人头每人发放补偿款14000元。分居时原告随卡带走3000元,并骑走了电动车。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及存款,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婚后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处理?庭审中,针对争议的问题,原被告未举证;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在马厂信用社的存款信息结果为无账户信息。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准予离婚。原告陪送的财产表示愿意放弃返还,可以准允。双方争议的人头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庭审中被告认可除归还其母生病债务,剩余存款约3到4万元,其中包含有被告父亲及妹妹的份额,其中部分可视为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原告离家时带走3000元,应适当少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存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金良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