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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进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45号罪犯王进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3)青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七千三百五十五元(刑期自2003年8月18日至2005年8月17日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3)鲁刑一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进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进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进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执行机关2005年12月22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一次,2008年10月17日、10月31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二次,2008年11月15日给予该犯集训处分一次,2010年4月5日、4月20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二次,2010年5月4日给予该犯集训处分一次,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进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的多次处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2007年12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