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武汉惠利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惠利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王立平,李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0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1-13号。负责人:张千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生林,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惠利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90号综合楼C1栋7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法定代表人:史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湘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平。被告: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武汉惠利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王立平、李红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王立平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立案侦查,本案原告广发银行起诉的事实包含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中。本院认为,被告王立平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的规定,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天成公司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亦须进行刑事侦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敏审判员 曹芳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