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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青林与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林,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77号原告:李青林,男,汉族。被告: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林与被告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林撤回对被告绛县博阳大樱桃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青林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香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