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寒梅与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寒梅,魏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86号原告:周寒梅,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魏薇,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寒梅与被告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寒梅,被告魏薇的委托代理人程伟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寒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寒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寒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6元,减半收取6643元,由原告周寒梅负担。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