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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峄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言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森,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王言森,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伟,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会王言森与被执行人龙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09)峄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龙伟在岳庄村建设路西的青苗补偿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