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4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金科10年城东区A4栋,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