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梁瑞荣与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荣,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梁瑞荣。委托代理人:姚彩林。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梅。被告: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原告梁瑞荣与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龙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卞子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瑞荣的委托代理人姚彩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勤龙公司、保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瑞荣起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勤龙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月利率2.5%,被告保龙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3日,余款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请判令:1.被告勤龙公司给付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万元;2.被告保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勤龙公司给付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万元。被告勤龙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保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该款项系被告勤龙公司所借,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无借据,对于款项是否交付并不知晓;2.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书写民事起诉状,但于2015年12月16日花费2.5万元聘请律师,属恶意扩大不必要的开支,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对被告保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各一份,以证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勤龙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月利率2.5%,被告保龙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300万元借款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的事实。被告勤龙公司、保龙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确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3日,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勤龙公司尚欠原告借款200万元之事实清楚,应按时偿还。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在双方约定的利息范围之内,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双方已约定承担方式且计算标准在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龙公司对上述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勤龙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梁瑞荣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400元,由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子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