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国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民初字第012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国军(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96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