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博经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经执字第193-2号焦念军诉毕亦河购销水泥货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9日作出的(1998)博法经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93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亦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焦念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毕亦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经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