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曦霞申请执行谢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曦霞,谢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曦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谢世全,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6日。本院依据(2015)邻水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曦霞申请执行谢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谢世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12,863.36元予以扣划,现该案已全部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谢世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