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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1号申请人: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常州市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石某某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西湖苑×号楼×单元×层西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石某某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西湖苑×号楼×单元×层西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科菱磨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