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54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452号原告:张明亮,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徐丽梅。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告: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邹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