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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54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452号原告:张明亮,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徐丽梅。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告: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邹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花岗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祥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