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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宣汉县人民医院与曾祥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荣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10号申请人:宣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苏飞,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勇,该院职工被申请人:曾祥荣,男,生于1964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宣汉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曾祥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祥荣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应收款65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宣汉县人民医院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X上的现金存款65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曾祥荣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应收款6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申请人宣汉县人民医院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X上的现金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