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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修秋与王来福、刘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秋,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杨修秋。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来福。被告刘爱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修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修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杨修秋承担。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