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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张玲、张慧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武,张玲,张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52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52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武,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玲,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慧君,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陈文武与张玲、张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陈文武借款人民币4530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仲华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李仲华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