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尹先知,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司。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明武,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孟丹,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审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