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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潘敏与晋英政、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敏,晋英政,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潘敏,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晋英政,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熊花,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潘敏与晋英政、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熊花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