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淑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80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鹏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春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