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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小岗与肖诗雨、雷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岗,肖诗雨,雷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朱小岗,男,生于1977年2月28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委托代理人殷开续,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诗雨,男,生于1986年3月3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雷寅,女,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岗与被告肖诗雨、雷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朱小岗承担。审判员  庞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