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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仪相明、王泽海等与郭培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相明,王泽海,王泽好,王泽凤,郭培花,王泽梅,王泽军,王泽明,王泽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2号原告仪相明。原告王泽海。原告王泽好。原告王泽凤。被告郭培花。被告王泽梅。被告王泽军。被告王泽明。被告王泽有。本院受理原告仪相明、王泽海、王泽好、王泽凤与被告郭培花、王泽梅、王泽军、王泽明、王泽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5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