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魏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13号罪犯魏国,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砲里乡杨魏村西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2000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本次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以(2008)碑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国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18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国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魏国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